歡迎訪問南陽金陽光家政公司
返回首頁
聯系我們
發布時間:2022-10-10
瀏覽次數:471
在我國,家政服務業,原來一直被稱為家庭服務業,它屬于個人服務業的范疇。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報告中首次提出了“鼓勵和引導第三產業加快發展”,至2000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前身)首次正式認定“家庭服務員”這一社會職業。2007年,“現代服務業”的概念在我國出現。2010年,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政策措施。會議提出大力推進家庭服務業市場化、產業化、社會化,出臺五項措施。同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發展家庭服務業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43號),2012年,《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11號)問世。至此,家庭服務業迎來了改革開放后的第一次發展契機,開始成為我國第三產業即現代服務業中與健康與社會服務、教育服務、個人消費服務等相關且快速成長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鮮明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的重大判斷。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的意見》(國辦發〔2019〕30號)“36條”(以下簡稱“家政36條”)的出臺及相關政策的配套實施,不僅意味著從“家庭服務業”到“家政服務業”的全面進階,更標志著保就業、提質量、調標準、增實效的家政服務業大發展正朝著“民生福祉達到新水平”的目標邁進。 為使我們更好地了解認識家政服務業的基本概念與內容,有必要對現行使用的一些相同或近似的概念加以梳理。我們先從一對最基本的概念“家庭服務業”與“家政服務業”說起,再引入另一對“家庭服務員”和“家政服務員”的概念。 一、概念的提出 2010年9月,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要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4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家庭服務業首次給出了定義:即“家庭服務業是以家庭為服務對象,向家庭提供各類勞務,滿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務行業”。 根據《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1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家庭服務業,是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由家庭服務機構指派或介紹家庭服務員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烹飪、保潔、搬家、家庭教育、兒童看護以及孕產婦、嬰幼兒、老人和病人的護理等有償服務,滿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務行業。 “家政36條”規定,家政服務業是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由專業人員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場所集中提供對孕產婦、嬰幼兒、老人、病人、殘疾人等的照護以及保潔、烹飪等有償服務,滿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務行業。 從歷史的沿革來看,圍繞提供或接受“家庭服務”這一目標對象,“家庭服務員”“家庭服務機構”“消費者”三者一起共同構成了“家庭服務業”主體概念,其中,家庭服務員是核心組成。 家庭服務員,是指由家庭服務機構指派或介紹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各種生活服務的人員。而“專業人員”(即指家庭服務從業人員,包含家政服務員)是指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場所集中提供各種生活服務的人員。依照具有行政規章效力的“暫行辦法”規定,家庭服務員,是指根據家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家庭服務的人員。這一定義,雖然明確了提供家庭服務的法律規定方式:合同約定,但是,并未對家庭服務員是否為“家政工人”作出進一步的明確?!凹艺?6條”則以支持與著力發展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暗含了家政服務員將可能成為“家政工人”的立場與判斷。因為,根據國際勞工大會“家政工公約(189號)和建議書(201號,2011)”,“家政工”或“家政工人”有獲得體面勞動及相關保護的權利。 二、概念的聯系與區別 從“家庭服務業”到“家政服務業”,這前后兩個概念,在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目的等方面的表述大致相同,主要區別集中在對服務主體、服務方式的表述上不太相同??傮w上,前者的內涵多于后者,而后者的外延大于前者?!凹彝シ諛I”和“家政服務業”雖有一字之差,但其本質上基本相同,都是以家庭為服務對象,由家庭服務員,或家政服務員,或具備一定崗位與職業技能的專業人員向家庭提供各類勞務,滿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務行業。 就“家庭服務員”和“家政服務員”之間的聯系與區別而言,其聯系點是:兩者都是現代生活服務業的重要組成,在內涵與外延上基本相同,“家庭”與“家政”基本可以通用。就個人理解,其區別在于:家庭服務員,是伴隨生活服務業的興起,承擔母嬰照料、養老照護、家庭烹飪保潔等勞務活動的靈活就業人員。它相對歸屬于經濟學的范疇。家政服務員,是既古老又新興的職業工種,它不僅涉及到家務事務,也涉及到進入社區、養老機構等固定場所集中提供各種生活服務的服務人員。同時,因為國家將大力發展“家政學”專業的本科辦學,并將對畢業生授予法學學士稱號,因此,它相對歸屬于法學下屬社會學的范疇。 三、總結 由于我國在國家法律層面尚未制定家政服務方面的專門立法,國內首部地方性立法當屬2020年5月1日實施《上海市家政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目前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行政法規首推“家政36”條規定,其次是亟待修訂的“暫行辦法”,還有若干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在家政服務業的視域下,關于家政服務主體的概念,不僅包括“家庭服務員”(“暫行辦法”),也包括“家政服務員”“專業人員”“員工制家政服務人員”“家政從業人員”(“家政36條”),以及“家政服務人員”(“條例”)等多種稱呼。與此同時,“家政服務組織”(SB/T10847-2012)、“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企業(SB/T10983-2013)、“員工制家政企業”等主體概念也出現在標準、法律及政策性規定之中,再加上“顧客”(SB/T10847-2012)、“消費者”(“暫行辦法”)、“用戶”(“條例”)、“雇主”(保險合同)等稱謂,這些相近或類似的概念、名詞在現實生活、法律合同、司法判決中都被不同程度地使用著。由此可以看出,從家庭服務業到家政服務業,從家庭服務員到家政服務員,從家政服務機構(組織)到家政服務企業特別是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關于與家政服務或家庭服務相關的所有主體概念,因為涉及到婦聯對女性就業促進與婦女權益保護、商務部門負責對商業業態管理等歷史原因,所以,雖然目前還存在著話語不一、風格各異的情況,但隨著家政服務業不斷朝著規范化、標準化、社會化、法治化的方向發展,相信圍繞家政服務業的主體、客體、內容等形成的核心概念有望等到“書同文、車同軌”的那一天。
Copyright ? 2022 南陽金陽光家政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0377-61567627
微信二維碼